四川省宜宾市志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省宜宾市志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宜宾肿瘤医院其他案由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川15执恢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宜宾市志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宾市北浩巷4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古强,四川华晨律师事务所宜宾分所律师。
被执行人:宜宾肿瘤医院,住所地:宜宾市南岸蜀南大道东段14号。
法定代表人:***。
宜宾仲裁委员会(2015)宜仲案字第50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宜宾市志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拖欠的工程款、保证金及截止裁决之日的资金占用利息等共计9072193元,另请求支付自裁决之日起至清偿欠款完毕之日止的资金占用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宜宾肿瘤医院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宜宾市公安局翠屏分局已受理立案。经本院总对总查询,被执行人所属房产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查封冻结,其他无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电话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未提异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宜宾仲裁委员会(2015)宜仲案字第50号裁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有条件时,可恢复执行。
申请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