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宜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务川县锦旺建材经营部、四川省宜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黔0326民初3432号
原告:务川县锦旺建材经营部,经营场所:务川县丹砂街道田坝安置房1-2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0326MA6HFLT58R。
经营者:***。
被告:四川省宜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营场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通惠门路69号2-2幢13楼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689929599Y。
法定代表人:任兴中,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务川县锦旺建材经营部与被告四川省宜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原告务川县锦旺建材经营部于2021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务川县锦旺建材经营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务川县锦旺建材经营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41元,由原告务川县锦旺建材经营部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