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四川省宜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省宜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12民初34921号
原告:***,女,汉族,1989年1月23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87年7月23日出生,住安徽省繁昌县,系原告之夫。
被告:四川省宜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星光五路8号23-1、23-2、23-3、23-4、23-5、23-6、23-7、23-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MA60X01K80。
负责人:**中,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段和段(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宜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通惠门路69号2-2幢13楼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689929599Y。
法定代表人:**中,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段和段(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四川省宜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省宜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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