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陕0629执1660号
洛川金亿来农资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洛川金亿来农资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7月29日作出的(2022)陕0629民初1351号字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洛川金亿来农资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给付执行款25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212.5元。本院于2022年10月27日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洛川金亿来农资科技有限公司执行款25212.5元。承担执行费275元。该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2)陕0629执1660号案件执行完毕,于2022年11月28日结案。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