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191民初2281号之一
原告:沈阳小蜜蜂五金工具有限公司建材分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大青街道办事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6578365671G。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海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凌空二街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0117724432H。
法定代表人:**。
原告沈阳小蜜蜂五金工具有限公司建材分公司与被告沈阳海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3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所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阳小蜜蜂五金工具有限公司建材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3088元,由原告沈阳小蜜蜂五金工具有限公司建材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
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