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海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沈阳小蜜蜂五金工具有限公司建材分公司、沈阳海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191民初2281号 申请人:沈阳小蜜蜂五金工具有限公司建材分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大青街道办事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6578365671G。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沈阳海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凌空二街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0117724432H。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沈阳小蜜蜂五金工具有限公司建材分公司与被申请人沈阳海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沈阳小蜜蜂五金工具有限公司建材分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沈阳海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13,518.4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沈阳小蜜蜂五金工具有限公司建材分公司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的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沈阳海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513,518.4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3088元,由申请人沈阳小蜜蜂五金工具有限公司建材分公司预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 本裁定所适用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三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的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五条保全仅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于本案有关的财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