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海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弘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沈阳海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106执保863号 申请人***弘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清州街68-8-2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北京隆安(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沈阳海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凌空二街9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于2022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要求解除查封申请,依据(2022)辽0106民初8889号民事裁定书要求解除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5086149.73元或解除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解除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5086149.73元或解除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在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刘 洋 二〇二三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于 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