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海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弘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沈阳海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106执4894号 申请执行人***弘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苏家屯区清州街68-8-2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沈阳海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凌空二街9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弘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沈阳海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22)辽0106民初8889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沈阳海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偿还申请执行人***弘建筑科技有限公司4700537.74元及相应利息、案件受理费23702元、保全费5000元,但被执行人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1、通过在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中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在银行、互联网、证券、车辆管理部门、不动产登记部门等机构有足以执行的财产登记信息;2、本院已扣划被执行人沈阳海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沈阳市铁西区城建开发有限公司建设银行账户内存款XX元,现被执行人提出执行异议,目前仍在审理中,待异议程序完毕后本院再对该款项进行处分;3、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沈阳海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采取了限制其法定代表人高消费的措施;4、本院已约谈申请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同意此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案已实现申请执行人债权0元。在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后,截止目前,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22)辽0106民初888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 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审判长 张 凡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