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新民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辽0181民初3051号
原告:某建设公司,住所地辽宁省。
法定代表人:侯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某,系执业律师。
被告: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住所地新民市。
原告某建设公司与被告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10日立案。原告某建设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后,未在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某建设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王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