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川3401民初2040号
原告西昌市红日建筑设备租赁站,西昌市西乡乡古城村2组。
经营者孙惠芬,女,汉族,四川仁寿人,个体工商户。
委托代理人何春,四川攀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屹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冕宁县城厢镇解放路**号。
法定代表人卢冬福,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发财,四川普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屹立建设有限公司西昌分公,住所:西昌市胜利南路世纪花园**号**层**号号。
负责人朱凤,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发财,四川普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昌市红日建筑设备租赁站诉被告四川省屹立建设有限公司、四川省屹立建设有限公司西昌分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昌市红日建筑设备租赁站撤回起诉。
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857.00元,由原告西昌市红日建筑设备租赁站负担。
审判员 黄俊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郭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