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屹立建设有限公司

四川省屹立建设有限公司与额其某某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雷波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3437民初179号

原告:四川省屹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冕宁县城厢镇解放路7号。

法定代表人:卢冬福,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安贵,四川建雷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予晞,四川建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被告:额其**,女,1991年5月20日出生,彝族,村民,住四川省雷波县。

原告四川省屹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额其**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6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与本院受理的(2021)川3437民初166号原告额其**与被告四川省屹立建设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系双方当事人不服雷波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川凉雷劳人仲案﹝2020﹞22号—1号、2号仲裁裁决书作出的同一仲裁裁决向本院提起的诉讼,本案应当与本院(2021)川3437民初166号案合并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1)川3437民初166号案件审理。

审 判 员 刘 志 国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井子伍洛

书 记 员 比布鲁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