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川0821执163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益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芳草街**号***幢**楼**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书友,四川苍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四川省旺苍县荣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四川省旺苍县东河镇映月潭社区盛苑小区*单元。
法定代表人:边吉容,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省益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省旺苍县荣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强制扣划了被执行人四川省旺苍县荣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川08民终1189号民事调解书第一项内容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琨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19)川0821执163号
四川省益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四川省旺苍县荣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省益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四川省旺苍县荣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次申请执行标的共计10万元;本院于2019年2月19日受理执行后,强制划拨了被执行人四川省旺苍县荣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万元,被执行人主动缴纳执行费1400元。本院于同年7月25日将案款10万元转付给申请执行人四川省益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至此,四川省益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的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川08民终1189号民事调解书第一项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二O一九年七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