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益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四川省益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布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3429民初299号
原告:***,男,汉族,1986年4月15日出生,住四川省普格县。
被告:四川省益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理915100006991647376,住所地为成都市高新区芳草街36号-9-2幢。
法定代表人:陈俊丞,系该公司董事。
原告***与被告四川省益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长 张   丞
审判员 米色木日力
审判员 苏呷 尔日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毛 秀 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