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布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3429民初299号
原告:***,男,汉族,1986年4月15日出生,住四川省普格县。
被告:四川省益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理915100006991647376,住所地为成都市高新区芳草街36号-9-2幢。
法定代表人:陈俊丞,系该公司董事。
原告***与被告四川省益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长 张 丞
审判员 米色木日力
审判员 苏呷 尔日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毛 秀 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