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英萃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省英萃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四川丰泰金科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川0704民初3177号
原告:四川省英萃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花荄镇工业园(辽宁大道西侧)。
法定代表人:陈仁,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超,绵阳市天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立,男,汉族,生于1978年10月9日,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系公司员工。
被告:四川丰泰金科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游仙路99号。
法定代表人:何清容,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洪元,四川仁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莹,四川仁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四川省英萃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英萃公司)与被告四川丰泰金科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泰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英萃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秦超、陈立,被告丰泰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洪元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四川省英萃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下欠原告的工程款947386元并从2019年1月15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2.支付违约金49937.73元;3.确认原告对拍卖“紫金城项目”工程的价款在以上款项上享有优先受偿权。事实和理由:2017年5月,被告将紫金城新售楼部后立面铝合金门窗工程发包给原告,签订了《紫金城新售楼部后立面铝合金门窗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了价款、付款方式及违约责任。工程施工中双方于2017年8月22日就紫金城新售楼部新增项目又签订了施工合同。原告依据合同约定完成了上述施工任务。该工程经被告签字确认原告所完成的紫金城新售楼部后立面铝合金门窗工程计价269688.65元,新增工程为57797.2元。此工程经被告委托四川恒达建筑工程造价事务所审核确认造价为307486元。2017年9月11日,被告将紫金城18#楼采光井幕墙工程发包给原告,并签订了《紫金城18#楼采光井幕墙工程施工成包合同》,承包范围:紫金城18#楼采光井幕墙工程的制作和安装。2018年11月26日该工程经监理单位及业主方验收工程合格。2019年1月24日,原告向业主方报送《建设工程结算审核确认表》确认原告完成的送审造价648427.95元,经四川恒达建筑工程造价事务所审核确认该工程造价为639900元。以上工程造价合计为947386元,至今未向原告支付工程款。为此原告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诉。原告四川省英萃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当庭表示放弃诉请第2、3项。
被告四川丰泰金科投资有限公司辩称:合同关系无异议,具体工程金额以审计报告为准;利息起算时间应以最后一份审计报告出具时间次日起算等。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5月,原告英萃公司(施工方、乙方)与被告丰泰公司(业主方、甲方)签订了一份《紫金城新售楼部后立面铝合金门窗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甲方将紫金城新售楼部后立面铝合金门窗工程交由乙方施工,载明“开工日期:2017年5月6日,完工日期:2017年6月15日…合同价款暂定25.00万元,(其中70%为材料款,30%为安装费),具体金额以结算为准。合同采用全费用综合单价包干计价方式,工程竣工后按门窗外框现场收方办理工程竣工计算…最终价格以实际施工收方结算为准…质保金支付:甲方扣留工程结算金额的5%作为质保金,在维修、缺陷责任期(贰年)满后,乙方无违约行为,五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给乙方。质保期自工程全面验收合格交付甲方使用次日起保修期为贰年…”等内容。2017年8月22日,双方就紫金城新售楼部新增项目工程签订了《紫金城新售楼部新增项目施工合同》,约定“工期进度同装修进度。合同采用全费用综合单价包干计价方式…合同价款以验收合格后实际收方结算为准。保修期自该工程全面验收合格之日起壹年时间。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工程结算总造价的95%;余下的工程总造价的5%作为质保金,在维修、缺陷责任期壹年满后,无未处理的质量问题,甲方在质保期届满后五个工作日内全部支付…”等。2019年1月15日,双方就紫金城新售楼部后立面铝合金门窗工程(含新增项目)结算确认送审造价308000元,审定造价307486元。2019年1月17日,被告丰泰公司委托四川恒达建筑工程造价事务所有限公司对上述工程造价结算进行审查,审核结果为:1.送审工程造价为308000元;2.审核工程造价为307486元;结算审减金额为514元。
2017年9月11日,原告英萃公司(承包方、乙方)与被告丰泰公司(发包方、甲方)就紫金城18#楼采光井幕墙工程签订了《紫金城18#楼采光井幕墙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主要内容为“合同总工期为30个日历天完工,2017年8月18日开工,2017年9月16日竣工完成。本工程按承包范围及工程内容采取总价包干方式,包干总价60.00万元…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并办完结算后,甲方以抵房款方式向乙方支付到工程结算总价的95%,余下的工程结算总价款的5%作为工程保修金,在维修、缺陷责任期二年满后,无质量问题等,甲方在五个工作日内全部无息支付。保修期自本工程全面验收合格次日起贰年时间。”等。2019年1月24日,双方就紫金城18#楼采光井幕墙工程结算确认送审造价648427.95元,审定造价639900元。2018年11月26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2019年1月25日,被告丰泰公司委托四川恒达建筑工程造价事务所有限公司对上述工程造价结算进行审查,审核结果为:1.送审工程造价为648427.95元;2.审核工程造价为639900元;结算审减金额为8527.95元。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营业执照,《紫金城新售楼部后立面铝合金门窗工程施工合同》、《紫金城新售楼部新增项目施工合同》、《紫金城18#楼采光井幕墙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建设工程结算审核确认表、咨询报告书及其当庭陈述等证据在卷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紫金城新售楼部后立面铝合金门窗工程施工合同》、《紫金城新售楼部新增项目施工合同》、《紫金城18#楼采光井幕墙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经双方结算,紫金城新售楼部后立面铝合金门窗工程(含新增项目)造价307486元,紫金城18#楼采光井幕墙工程造价639900元,本院予以确认。按照合同约定,紫金城新售楼部后立面铝合金门窗工程(含新增项目)应当扣除5%的质保金,待保修期满后退还,但上述工程签订的两份合同约定的保修期为“两年”、“一年”并不一致,众所周知紫金城新售楼部已于2017年10月投入使用,自此起算保修期均已届满,故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含质保金)307486元。逾期利息应自双方结算之日起即2019年1月15日始进行计算。
紫金城18#楼采光井幕墙工程,于2018年11月26日竣工验收合格。按照约定,应当扣除工程价款639900元的5%即31995元作为质保金,待质保期两年届满后向原告英萃公司退还。故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的工程款为607905元。逾期利息应自双方结算之日起即2019年1月24日始进行计算。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四川丰泰金科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四川省英萃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工程款合计915391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计算方法为:1.以本金307486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15日始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2019年8月20日前的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利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逾期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2.以本金607905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24日始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2019年8月20日前的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利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逾期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四川省英萃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征收案件受理费14226元,由被告四川丰泰金科投资有限公司承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在履行给付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魏 东
审判员 贾武君
审判员 胡 桃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晓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