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英萃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科达玻璃有限公司与四川省英萃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川0603执保450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科达玻璃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四川省英萃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执行人四川科达玻璃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省英萃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生效的(2017)川0603民初2429号之一民事裁定进行保全。2017年7月11日,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保全,冻结了被执行人四川省英萃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7)川0603民初2429号之一民事裁定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罗晖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