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英萃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其他案由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703执异228号
异议人(原案被申请保全人):四川省英萃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花荄镇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0MA6243CKX1。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刘禾,四川睿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泽林,四川睿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案保全申请人):***,女,1984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高新区。
原案被申请保全人:**,男,1972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绵阳市涪城区科创园新庙村5组。
本院在执行原案申请保全人***与原案被申请保全人**离婚后财产分割纠纷保全一案中,原案被申请保全人四川省英萃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审查期间异议人四川省英萃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异议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异议人四川省英萃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异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周翠香
人民陪审员  冯 文
人民陪审员  苟翠萍
二〇二一年八月六日
书 记 员  蒲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