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724民初3601号
原告:四川省英萃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花荄镇工业园(辽宁大道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0MA6243CKX1。
法定代表人:陈仁,系公司董事长。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尚冰,男,1990年2月27日出生,系公司总经理。
被告:成都市川江铝塑门窗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成双大道北段268号成都太平园家私广场装饰材料交易区16栋附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7743648887H。
法定代表人:戴赟,总经理。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伟,男,1982年6月29日出生,系公司员工。
原告四川省英萃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成都市川江铝塑门窗配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5日立案。原告四川省英萃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省英萃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省英萃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于先调阶段撤诉,免于收取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 梁 睿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刘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