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英萃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四川省英萃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17民初1001号

原告:**,男,1977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胜国,北京威诺(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英萃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花荄镇工业园(辽宁大道西侧)。

法定代表人:陈仁,职务:经理。

原告**与被告四川省英萃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立案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27元,由**承担。因**在诉讼费缴纳期间撤诉,故该费用予以免缴。

审判员  黄莉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沈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