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17民初1001号
原告:**,男,1977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胜国,北京威诺(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英萃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花荄镇工业园(辽宁大道西侧)。
法定代表人:陈仁,职务:经理。
原告**与被告四川省英萃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立案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27元,由**承担。因**在诉讼费缴纳期间撤诉,故该费用予以免缴。
审判员 黄莉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沈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