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792民初1216号
原告:四川省英萃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花荄镇工业园(辽宁大道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0MA6243CKX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男,汉族,生于1961年5月5日,住四川省渠县。
被告:绵竹市汉旺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竹市汉旺镇迎宾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83205253060W。
法定代表人:**月,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男,汉族,生于1965年6月4日,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原告四川省英萃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绵竹市汉旺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4日立案。2020年11月26日上午9:10分,原告四川省英萃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省英萃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自动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696元,由原告四川省英萃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孙 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