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112执412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1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皇姑区。
被执行人辽宁建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沈阳市经济开发区昆明湖街42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辽宁建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辽0112民初169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辽0112执412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
执行员 ***
执行员 陈 奇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