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黑1005执43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5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沈阳市皇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卓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戚亚坤,辽宁卓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辽宁建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昆明湖街4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与辽宁建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黑1005民初1838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当给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98715元、利息1270元、案件受理费1134元、保全费1270元,执行费1400元,合计103789元(**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计算)。
进入执行程序后,通过网络查询系统和实地调查等方式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进行了查询,并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
1、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2、约谈被执行人、督促其积极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3、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失信决定书;
4、委托当地法院走访被执行人住所地。
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与申请执行人约谈,其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 军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杨 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