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营山县水利电力建筑公司

四川省营山县水利电力建筑公司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营民初字第132号
原告(反诉被告):四川省营山县水利电力建筑公司,住所地:营山县。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营山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男,生于1977年9月8日,汉族,住四川省营山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省营山县水利电力建筑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18日立案。本院受理后反诉原告**针对反诉被告依法提起反诉,原告四川省营山县水利电力建筑公司、反诉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原告四川省营山县水利电力建筑公司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及反诉原告**诉反诉被告四川省营山县水利电力建筑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刘苍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