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营山县水利电力建筑公司

某某与四川省营山县水利电力建筑公司、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川1322民初2201号
原告:***,男,生于1958年10月16日,汉族,四川省南部县人,住南部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四川品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营山县水利电力建筑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生于1973年4月12日,汉族,四川省蓬安县人,住蓬安县。
本院受理原告***与被告四川省营山县水利电力建筑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6年11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姚虎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屠丹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冯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