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营山县水利电力建筑公司

四川省营山县水利电力建筑公司与重庆市厦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南中法民终字第152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省营山县水利电力建筑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市厦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四川省营山县水利电力建筑公司与上诉人重庆市厦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双方不服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2013)营民初字第2308号民事判决,均向本院提出上诉。在审理过程中,四川省营山县水利电力建筑公司、重庆市厦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均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四川省营山县水利电力建筑公司、上诉人重庆市厦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960元,由四川省营山县水利电力建筑公司负担3,000元,重庆市厦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960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