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永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亮生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与四川省永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702民初1261号

原告:成都亮生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白江区华金大道一段400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13696276928R。

法定代表人:杜洪英,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维维,四川锦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攀,四川锦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达州市通川区马房坝村6组团包梁社区办公楼3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700590477828G。

法定代表人:王**。

原告成都亮生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建筑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成都亮生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亮生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1元,减半收取2150.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张玉琳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邓翔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