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702民初2581号
原告:***,女,汉族,1973年8月5日出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渝,重庆志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马房坝村六组团包梁社区办公楼三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700590477828G。
法定代表人:黄方兰,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信斌,四川法之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四川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公司决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 阳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陈韵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