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岳池送变电工程公司

**席与**,四川省岳池送变电工程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52民初851号
原告:**席,男,1951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区。
被告:**,男,1966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区。
被告:四川省岳池送变电工程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岳池县九龙镇九龙大街3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21209753097X。
法定代表人:郑志文,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志钧。四川天机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蒋斌,男,1962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区。
原告**席与被告**,四川省岳池送变电工程公司,第三人蒋斌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5日立案受理后,被告于2022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席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席负担。
审 判 长 刘 波
人民陪审员 陈 丹
人民陪审员 王宇明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杜 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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