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岳池送变电工程公司

晋城市润豪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四川省岳池送变电工程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晋0525民初1718号
原告:晋城市润豪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502MA0JXT7673。
法定代表人:廖某,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琚某,山西中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岳池送变电工程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21209753097X。
法定代表人:郑某。
原告晋城市润豪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岳池送变电工程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晋城市润豪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川省岳池送变电工程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晋城市润豪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010元,本院减半收取计200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晋城市润豪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常 霞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范梦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