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岳池送变电工程公司

四川省岳池送变电工程公司、普定县普信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黔0422执恢16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岳池送变电工程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岳池县九龙镇九龙大街3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21209753097X。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贵州环大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普定县普信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普定县城关镇普化路民族风情一条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42259635145XR。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岳池送变电工程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普定县普信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黔0422民初260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普定县普信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普定县普信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工程价款450000元,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交纳执行费6650元。 执行过程中:1.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不得规避执行告知书。 2.本院于2022年6月20日起多次通过全国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普定县普信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工商登记信息、不动产等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普定县普信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有银行存款0元,本院继续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同时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税务、工商、保险、有价证券等登记信息。 3.本院依法到普定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发现该公司名下有不动产多处,本院以本案执行标的为限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所有的坐落于普定县普罗旺斯1号楼1**10层6号、17层2号、20层2号、13层2号、21层1号住房,均系轮候查封。 4.本院到被执行人普定县××社区居民委员会调查,社区反馈:被执行人在当地的财产情况不清楚,以法院调查为准。 5.本院对被执行人普定县普信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将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其表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 综上所述,本案中被执行人普定县普信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有住房多处,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所有的坐落于普定县普罗旺斯1号楼1**10层6号、17层2号、20层2号、13层2号、21层1号住房,均系轮候查封,属于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的情形。除此外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未能执行的标的金额为工程款450000元及***行金。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剩余债权,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