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保 全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陕0881执保1097号
四川省岳池送变电工程公司:
申请人四川省岳池送变电工程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神泰送变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陕0881民初1393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四川省岳池送变电工程公司向本院书面申请对被申请人陕西神泰送变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880000元范围内的财产予以保全。
本案在保全过程中,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对被申请人陕西神泰送变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不动产、车辆的财产予以查询。经查,未发现被申请人陕西神泰送变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可供保全的财产,本院未采取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3)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3)陕0881民初1393号民事裁定书生效确定的内容本案无标的物可实施保全,现予以结案。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