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岳池送变电工程公司

温江***艺场与四川省岳池送变电工程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川0115民初511号 原告:温江***艺场,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寿安镇长青村11组13号。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都市郫都区犀浦法律服务所,特别代理。 被告:四川省岳池送变电工程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岳池县九龙镇九龙大街37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温江***艺场与被告四川省岳池送变电工程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2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温江***艺场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温江***艺场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杜 琳 二〇二三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