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岳池送变电工程公司

某某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凉山中心支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永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云0625民初2248号 原告:***,男,1987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永善县人,农民,住云南省永善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云南滇东北(永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云南滇东北(永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凉山中心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3400754712936N,住所地西昌市胜利南路市设计院新区侧D幢2楼。 负责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凉山中心支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云南悟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四川省岳池送变电工程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21209753097X,住所地四川省岳池县九龙镇九龙大街37号。 法定代表人:***,四川省岳池送变电工程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凉山中心支公司、第三人四川省岳池送变电工程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刘 旭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姚 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