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永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云0625民初2248号
原告:***,男,1987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永善县人,农民,住云南省永善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云南滇东北(永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云南滇东北(永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凉山中心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3400754712936N,住所地西昌市胜利南路市设计院新区侧D幢2楼。
负责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凉山中心支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云南悟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四川省岳池送变电工程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21209753097X,住所地四川省岳池县九龙镇九龙大街37号。
法定代表人:***,四川省岳池送变电工程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凉山中心支公司、第三人四川省岳池送变电工程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刘 旭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姚 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