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岳池送变电工程公司

***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双流支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永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云0625民初2247号 原告:***,男,1987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永善县人,农民,住云南省永善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云南滇东北(永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云南滇东北(永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双流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226653046744,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区东升街道三强北路163、165号。 负责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双流支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四川省岳池送变电工程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21209753097X,住所地四川省岳池县九龙镇九龙大街37号。 法定代表人:***,四川省岳池送变电工程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双流支公司、第三人四川省岳池送变电工程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刘 旭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姚 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