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岳池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四川省岳池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与某某与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304民初2089号
原告:四川省岳池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岳池县建设路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21209752019L。
法定代表人:吴胜辉,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奉全生(特别授权),四川爱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蒲秀,女,汉族,1970年9月16日出生,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
第三人:***,男,汉族,1965年11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岳池县。
原告四川省岳池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与被告蒲秀、第三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日立案。原告四川省岳池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预交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四川省岳池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熊羚伊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罗雨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