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岳池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四川省岳池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与四川锴环建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岳池民初字第1734号
原告四川省岳池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组织机构代码20975201-9。
法定代表人郑康平,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青峰,四川洪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夏天平,该公司职工。
被告四川锴环建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9509014-7。
法定代表人邓长江,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何隆金,四川洪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四川省岳池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诉被告四川锴环建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诉讼中,原告四川省岳池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于2015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省岳池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1630元减半收取10815元由原告四川省岳池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谭俊斐
人民陪审员  罗心元
人民陪审员  杨顺长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楚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