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621民监11号
原审原告:四川省岳池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21209752019L。
住所地:岳池县九龙镇建设路**。
法定代表人:吴胜辉,该公司经理
原审被告:南宁市**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号×××35(1-1)。
住所地:广西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银凯工业园二路南侧孵化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罗元岳,董事长。
原审被告:岳池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21570743084L。
住所地:岳池县九龙镇广安回乡创业园
法定代表人:蒙忠健,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原告四川省岳池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与原审被告南宁市**科技有限公司、岳池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2日作出(2013)岳池民初字第379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调解书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
审判长 向贵钦
审判员 粟海燕
审判员 杨璨尹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罗 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