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岳池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四川省岳池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南宁市罗鑫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621民监11号

原审原告:四川省岳池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21209752019L。

住所地:岳池县九龙镇建设路**。

法定代表人:吴胜辉,该公司经理

原审被告:南宁市**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号×××35(1-1)。


住所地:广西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银凯工业园二路南侧孵化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罗元岳,董事长。

原审被告:岳池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21570743084L。


住所地:岳池县九龙镇广安回乡创业园

法定代表人:蒙忠健,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原告四川省岳池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与原审被告南宁市**科技有限公司、岳池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2日作出(2013)岳池民初字第379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调解书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

审判长  向贵钦

审判员  粟海燕

审判员  杨璨尹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罗 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