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621民初3715号
原告:***,男,生于1949年10月12日,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
原告:***,男,生于1965年11月1日,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
原告:鲜开广,男,生于1945年3月13日,汉族,住四川省阆中市。
被告:四川省岳池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岳池县建设路10号,社会信用代码91511621209752019L。
法定代表人:吴胜辉,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亚辉,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
被告:汤子云,男,生于1964年5月14日,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
原告***、***、鲜开广与被告四川省岳池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汤子云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6日立案。原告***、***、鲜开广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交清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鲜开广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刘浏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