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304民初4683号
原告:***,男,汉族,1949年10月12日出生,住四川省岳池县。
原告:***,男,汉族,1965年11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岳池县。
原告:鲜开广,男,汉族,1945年3月13日出生,住四川省阆中市。
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兰盈凤(特别授权),四川皓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64年5月14日出生,住四川省岳池县。
被告:四川省岳池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岳池县建设路**。
法定代表人:吴胜辉,公司经理。
本院受理***、***、鲜开广诉被告***、四川省岳池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后,原告***、***、鲜开广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鲜开广的申请系行使自己正当的诉讼权利,且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鲜开广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50.00元,由原告***、***、鲜开广负担。
审判员 任俊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严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