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岳池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某某与中国十七冶集团有限公司房屋工程技术分公司(原中国十七冶集团水泥工程技术公司)、四川省岳池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603民初1039号

原告:***,女,1966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雷黎明,四川良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军,四川良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十七冶集团有限公司房屋工程技术分公司(原中国十七冶集团水泥工程技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雨山东路88号1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554597267A。

负责人:丁云霄,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四川省岳池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岳池县广岳大道一段电力世纪城西区1栋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21209752019L。

法定代表人:吴胜辉,该公司经理。

被告:台泥(广安)水泥有限公司(原广安昌兴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安市前锋区三墩坎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00MA62B0QG6J。

法定代表人:蔡立文,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唐正平,男,1960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

原告***与被告中国十七冶集团有限公司房屋工程技术分公司(原中国十七冶集团水泥工程技术公司)、四川省岳池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四川省岳池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台泥(广安)水泥有限公司(原广安昌兴水泥有限公司)、第三人唐正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王中军

人民陪审员  张朝伟

人民陪审员  李志斌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日

书 记 员  谭 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