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大英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川0923执37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正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英县***阳光丽城步行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23675797150Q。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遂宁市发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明霞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03797895373G。
法定代表人:严能,执行董事长。
关于四川省正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遂宁市发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有遂宁市安居区拦江镇东平街土地一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遂宁市发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遂宁市安居区拦江镇东平街土地一宗【产权证号:安居国用(2012)第01661号】,期限为三年。如需续行查封,由申请人在查封届满期30日前,向本院提出续查封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