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金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市胜莉建材有限公司、四川省中金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117执保117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成都市胜莉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郫都区***铁门村4组。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厚略律师说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省中金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金府路666号1栋29层2926-2930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成都市胜莉建材有限公司与四川省中金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6日作出(2022)川0117执保117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的财产在265310.52元限额内采取保全措施。成都市胜莉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成都市胜莉建材有限公司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2022)川0117执保117号法律文书对被申请人四川省中金岩土工程有限公司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彭 勇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