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金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省中金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建景兴科技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粤0304执1550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中**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金牛区金府路666号1栋29层2926-29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56972728XP。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深圳市建景兴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福田区南园街道东园路196号玉田大厦706,组织机构代码335056516。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中**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建景兴科技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94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应向申请人返还10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332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因上述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经向银行、国土、车管、证券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上述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执行员*聪
执行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