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104执异314号
异议人(买受人):**,女,1981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仁寿县。
申请执行人:成都金控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
法定代表人:蒋刚,成都金控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旭东,男,1976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成都尹晨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
法定代表人:严润仙。
被执行人:四川省中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
法定代表人:阳勇。
被执行人:四川宏霖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阳勇。
被执行人:阳勇,男,1972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
被执行人:阳秀菊,女,1970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中县。
被执行人:方中祥,男,1969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中县。
被执行人:严润仙,女,1973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中县。
被执行人:李六军,男,1965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
被执行人:高秀琼,女,1975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
本院在执行成都金控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成都尹晨贸易有限公司、四川省中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宏霖置业投资有限公司、阳勇、阳秀菊、方中祥、严润仙、李六军、高秀琼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异议人**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提出异议称,请求:1、撤销位于成都市金牛区房屋(以下简称为案涉房屋)的本次拍卖;2、退还异议人**的保证金60000元和拍卖余款811018元。事实及理由:1、案涉房屋的拍卖公告中公示的三份评估报告中均载明总楼层为18楼,按照通常理解,18楼的房产应有电梯,但实际该房屋总楼层为5楼,且无电梯。同时,三份询价报告由于房屋基础信息错误,故其询价的房屋价格必然错误,不能作为确定起拍价的依据;2、拍卖公告中公示的案涉房屋的户型为2室2厅1卫,但经实地勘察,该房屋室内只有单独的卫生间和厨房,其余部分均为一个未分割的开放式整体空间,没有所谓的“2厅”和“2室”,公告中公示的该项内容严重失实,使异议人对案涉房屋产生了重大的误解,不能实现异议人购买住房的目的;3、拍卖公告中列明拍卖房屋的规划用途为住宅,实际用途亦为住宅,但经实地勘察,该房屋的实际用途为办公用房,未安装生活必须的天然气,不能实现异议人购买住房的目的。
申请执行人成都金控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称,买受人购买房屋应实地进行调查,请求本院依法裁决。
异议人**向本院提交的主要证据有:身份证复印件、房屋信息记录查询、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公告、网络询价报告、照片复印件等。
本院经审查查明,2017年9月5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锦江民初字第5735号民事判决立案受理成都金控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成都尹晨贸易有限公司、四川省中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宏霖置业投资有限公司、阳勇、阳秀菊、方中祥、严润仙、李六军、高秀琼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案号为(2017)川0104执3360号。2019年9月12日,本院作出(2017)川0104执3360号之一号执行裁定,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9年12月25日,本院作出(2017)川0104执3360号之二号执行裁定,裁定查封阳勇所有的案涉房屋,并送达成都市不动产登记中心。2019年12月27日,本院以(2019)川0104执恢1407号执行案号对该案恢复执行。2020年1月9日,本院作出(2019)川0104执恢1407号公告,公告中载明本院将依法启动对该房屋的评估拍卖。2020年3月2日,本院在阿里拍卖大数据询价平台、中国工商银行融e购电商平台、京东大数据评估询价平台对对案涉房屋进行网络询价,三份报告中关于财产基本情况均载明“房屋总楼层为18层,所在楼层为5层”,其中阿里拍卖大数据询价平台评估价为783073元、中国工商银行融e购电商平台评估价为1104083元、京东大数据评估询价平台评估价为748631元。2020年4月10日,本院通过人民法院报向阳勇公告送达评估报告,评估价为878596元,如对该评估报告有异议,应自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5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2020年6月17日,本院作出(2019)川0104执恢1407号之三执行裁定,裁定拍卖案涉房屋。2020年6月18日,本院对成都金控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作笔录,告知取三方评估价格的均价878596元为案涉房屋的评估价,并在评估价的基础上下浮30%作为起拍价,申请执行人对此无异议,并选择京东为网络拍卖平台。2020年6月28日,本院对杨**的委托代理人作拍卖笔录,告知取三方评估价格的均价878596元为案涉房屋的评估价,并在评估价的基础上下浮30%作为起拍价,被执行人对此无异议,并选择京东为网络拍卖平台。2020年6月29日,本院在京东网络拍卖平台上发布(2019)川0104执恢1407号之二公告并上传案涉房屋的照片、评估报告及VR作为,该公告载明“本院定于2020年7月30日10时至2020年7月31日10时止在京东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公开拍卖案涉房屋,房屋所占土地规划用途为住宅,实际用途为住宅,建筑面积为82.9平方米,房屋户型为2室2厅1卫,所在建筑物总层数5楼,所在楼层及层高为5楼,现由案外人占用,案外人承诺于拍卖成交后10日搬离。其他说明第三条:请竞买人在拍卖前务必到现场实地看样,仔细审查拍卖财产,认真研究查查看拍卖财产的实际情况,调查是否存在其他瑕疵,审慎决定。竞买人一旦参与竞买,即视为对拍卖财产充分了解,并接受拍卖财产的一切瑕疵(包括未明确披露的瑕疵)。本公告提供的拍卖财产现场照片,供竞买人参考”。该公告中也明确载明咨询或看样预约方式、咨询电话及举报监督电话。2020年7月30日,异议人**缴纳保证金6万元参与竞拍,2020年7月31日,**以871018元竞买成功。2020年8月1日,**将剩余购房款811018元缴纳至本院。
根据房屋信息摘要显示,位于成都市金牛区房屋登记在阳勇名下,系其单独所有,规划用途为住宅。现该房屋租赁给案外人使用,案外人承诺拍卖成交后搬离该房屋。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规定“网络司法拍卖应当确定保留价,拍卖保留价即为起拍价。起拍价由人民法院参照评估价确定;未作评估的,参照市价确定,并征询当事人意见。起拍价不得低于评估价或者市价的百分之七十”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请求撤销拍卖,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机构之间恶意串通,损害当事人或者其他竞买人利益的;(二)买受人不具备法律规定的竞买资格的;(三)违法限制竞买人参加竞买或者对不同的竞买人规定不同竞买条件的;(四)未按照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对拍卖标的物进行公告的;(五)其他严重违反拍卖程序且损害当事人或者竞买人利益的情形”,本案中,本院对案涉房屋进行网络询价,并以网络评估价的均价作为房屋评估价,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以评估价的70%作为起拍价在互联网拍卖平台以网络电子竞价方式公开拍卖,依法发布了拍卖公告等材料,最终案涉房屋以最高应价拍卖成交。**称案涉房屋在询价时将房屋楼层设置错误,其评估价不应作为参考依据,但房屋起拍价除评估价外,也可征询当事人意见后,根据市价确定。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均对房屋评估价格及起拍价格均无异议,故**的辩称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关于**称房屋所在单元无电梯及室内结构、实际用途与公告不符,因本院在拍卖公告中明确告知竞买人在竞买前应实地查看,一旦参与竞买,视为接受一切瑕疵,且本院在京东网上也上传了案涉房屋的VR及照片,**因自身原因未仔细查看拍卖信息及未现场查看案涉房屋即参与竞买,应自行承担其不利的后果。综上,本院对案涉房屋的评估拍卖过程符合法律规定,不存在拍卖程序违法且损害竞买人利益的情形,**的异议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黄 柒
审判员 徐瑞梅
审判员 刘 娟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杨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