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180执恢167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中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文翁路126号4楼。
法定代表人:阳勇,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雷波,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四川省钧港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肖家河街134号。
法定代表人:袁万国。
被执行人:四川惠远农牧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简阳市坛罐乡南堰村8社。
法定代表人:江辉政。
被执行人:**,女,1952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
四川省中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省钧港投资有限公司、四川惠远农牧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四川省钧港投资有限公司、四川惠远农牧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股权、不动产进行了查询,并向被执行人住所地基层组织进行了传统查控,查明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现申请人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本案尚余执行标的1,030,764.68元、执行费16,400元未执行兑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建平
审判员 杜德明
审判员 陈军辉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雷 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