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1执复631号
复议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女,1981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仁寿县。
申请执行人:成都金控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新光华街**航天科技大厦**。
法定代表人:蒋刚,董事长。
被执行人:成都尹晨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文翁路********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执行人:四川省中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文翁路****v>
法定代表人:阳勇,职务不详。
被执行人:四川宏霖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高升桥西路********
法定代表人:阳勇,职务不详。
被执行人:阳勇,男,1972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
被执行人:阳秀菊,女,1970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中县。
被执行人:方中祥,男,1969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中县。
被执行人:***,女,1973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中县。
被执行人:李六军,男,1965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
被执行人:高秀琼,女,1975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复议申请人**不服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执行法院)(2020)川0104执异314号执行裁定(以下简称异议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执行法院查明,2017年9月5日,该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锦江民初字第5735号民事判决立案受理成都金控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控担保公司)与成都尹晨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尹晨公司)、四川省中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友公司)、四川宏霖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霖公司)、阳勇、阳秀菊、方中祥、***、李六军、高秀琼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案号为(2017)川0104执3360号。2019年9月12日,执行法院作出(2017)川0104执3360号之一号执行裁定,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9年12月25日,执行法院作出(2017)川0104执3360号之二号执行裁定,查封阳勇所有的位于成都市金牛区××路××号××栋××单元××层××号房屋(以下简称为案涉房屋),并送达成都市不动产登记中心。2019年12月27日,执行法院以(2019)川0104执恢1407号执行案号对该案恢复执行。2020年1月9日,执行法院作出(2019)川0104执恢1407号公告,载明该院将依法启动对案涉房屋的评估拍卖。2020年3月2日,执行法院在阿里拍卖大数据询价平台、中国工商银行融e购电商平台、京东大数据评估询价平台对案涉房屋进行网络询价,三份报告中关于财产基本情况均载明“房屋总楼层为18层,所在楼层为5层”,其中阿里拍卖大数据询价平台评估价为783073元、中国工商银行融e购电商平台评估价为1104083元、京东大数据评估询价平台评估价为748631元。2020年4月10日,执行法院通过人民法院报向阳勇公告送达评估报告,评估价为878596元,如对该评估报告有异议,应自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5日内向执行法院书面提出。2020年6月17日,执行法院作出(2019)川0104执恢1407号之三执行裁定,拍卖案涉房屋。2020年6月18日,执行法院对金控担保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作笔录,告知取三方评估价格的均价878596元为案涉房屋的评估价,并在评估价的基础上下浮30%作为起拍价,金控担保公司对此无异议,并选择京东为网络拍卖平台。2020年6月28日,执行法院对阳勇的委托代理人作拍卖笔录,告知取三方评估价格的均价878596元为案涉房屋的评估价,并在评估价的基础上下浮30%作为起拍价,阳勇对此无异议,并选择京东为网络拍卖平台。2020年6月29日,执行法院在京东网络拍卖平台上发布(2019)川0104执恢1407号之二公告并上传案涉房屋的照片、评估报告及VR。该公告载明:“本院定于2020年7月30日10时至2020年7月31日10时止在京东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公开拍卖案涉房屋,房屋所占土地规划用途为住宅,实际用途为住宅,建筑面积为82.9平方米,房屋户型为2室2厅1卫,所在建筑物总层数5楼,所在楼层及层高为5楼,现由案外人占用,案外人承诺于拍卖成交后10日搬离。其他说明第三条:请竞买人在拍卖前务必到现场实地看样,仔细审查拍卖财产,认真研究查看拍卖财产的实际情况,调查是否存在其他瑕疵,审慎决定。竞买人一旦参与竞买,即视为对拍卖财产充分了解,并接受拍卖财产的一切瑕疵(包括未明确披露的瑕疵)。本公告提供的拍卖财产现场照片,供竞买人参考”。该公告中也明确载明咨询或看样预约方式、咨询电话及举报监督电话。2020年7月30日,**缴纳保证金6万元参与竞拍。次日,**以871018元竞买成功。2020年8月1日,**将剩余购房款811018元缴纳至执行法院。根据房屋信息摘要显示,案涉房屋登记在阳勇名下,系其单独所有,规划用途为住宅。现该房屋租赁给案外人使用,案外人承诺拍卖成交后搬离该房屋。
执行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规定:“网络司法拍卖应当确定保留价,拍卖保留价即为起拍价。起拍价由人民法院参照评估价确定;未作评估的,参照市价确定,并征询当事人意见。起拍价不得低于评估价或者市价的百分之七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请求撤销拍卖,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机构之间恶意串通,损害当事人或者其他竞买人利益的;(二)买受人不具备法律规定的竞买资格的;(三)违法限制竞买人参加竞买或者对不同的竞买人规定不同竞买条件的;(四)未按照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对拍卖标的物进行公告的;(五)其他严重违反拍卖程序且损害当事人或者竞买人利益的情形”。本案中,执行法院对案涉房屋进行网络询价,并以网络评估价的均价作为房屋评估价,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以评估价的70%作为起拍价在互联网拍卖平台以网络电子竞价方式公开拍卖,依法发布了拍卖公告等材料,最终案涉房屋以最高应价拍卖成交。**称案涉房屋在询价时将房屋楼层设置错误,其评估价不应作为参考依据,但房屋起拍价除评估价外,也可征询当事人意见后,根据市价确定。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均对房屋评估价格及起拍价格无异议,故**的辩称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关于**称房屋所在单元无电梯及室内结构、实际用途与公告不符,因执行法院在拍卖公告中明确告知竞买人在竞买前应实地查看,一旦参与竞买,视为接受一切瑕疵,且执行法院在京东网上也上传了案涉房屋的VR及照片,**因自身原因未仔细查看拍卖信息及未现场查看案涉房屋即参与竞买,应自行承担不利的后果。综上,执行法院对案涉房屋的评估拍卖过程符合法律规定,不存在拍卖程序违法且损害竞买人利益的情形,**的异议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据此,执行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驳回**的异议请求。
**向本院申请复议称:1.执行法院认定该院在京东网拍卖平台上传了案涉房屋的VR及照片,系歪曲事实。该网页显示,执行法院仅上传了6张照片,并未上传VR视频。2.案涉房屋所在楼层为总楼层5层的第5层,执行法院却用总楼层18层的第5层房屋信息进行询价,导致询价确定的起拍价明显偏高。3.执行法院拍卖案涉房屋,存在虚假公告或公示错误。将1厅1卫的户型错误公告或公示为2室2厅1卫。事实上,案涉房屋除厨房、卫生间外,只有一个未分割的开放空间。案涉房屋实际用途为办公用途,没有天然气,水费、电费、物业费均按办公用水、用电、办公用房计费,远远高于住宅用途的收费标准,拍卖公告却将案涉房屋的用途错误公告或公示为住宅用途。综上,执行法院拍卖案涉房屋未对该房屋进行调查,**基于对法院的信任,在阅读了评估报告、公告后参与竞拍,**不应承担因法院虚假公告或公示带来的后果。请求:撤销异议裁定,撤销对案涉房屋的拍卖,退还**保证金60000元和竞拍款811018元。
本院查明的事实与执行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对执行法院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可以在收到网络询价报告后五日内提出书面异议。本案中,**既非执行案件当事人,亦非法律意义上的利害关系人,无权对案涉房屋询价报告提出异议,故**以案涉房屋网络询价结果错误为由申请复议主张撤销拍卖,本院不予审查。根据查明的事实,执行法院在京东网络拍卖平台已上传VR视频,**申请复议主张未上传该视频资料,与事实不符。执行法院在京东网络拍卖平台上传了照片和VR视频,并不存在对案涉房屋的展示严重失实,且案涉房屋的户型可以直接通过现场查看进行了解,执行法院在拍卖公告中亦已提示竞买人在拍卖前务必到现场实地看样,仔细审查拍卖财产,认真研究查看拍卖财产的实际情况,**作为竞买人,未尽审慎注意义务,未按拍卖公告的提示到现场实地看样即参加竞拍,在拍卖成交后又以拍卖公告披露的户型与实际户型不符为由申请复议主张撤销拍卖,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根据《房屋信息查询记录》,案涉房屋的规划用途为住宅,**申请复议主张该房屋实际系办公用房,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
综上所述,**申请复议请求撤销对案涉房屋的拍卖,其理由均不能成立。异议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复议申请,维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2020)川0104执异314号执行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杨 芳
审判员 陈 浩
审判员 邱家德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沈 巧
附: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网络询价报告或者评估报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收到报告后五日内提出书面异议:
(一)财产基本信息错误;
(二)超出财产范围或者遗漏财产;
(三)评估机构或者评估人员不具备相应评估资质;
(四)评估程序严重违法。
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据前款规定提出的书面异议,人民法院应当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上一级人民法院对不服异议裁定的复议申请审查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异议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结果应予维持的,裁定驳回复议申请,维持异议裁定;
(二)异议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结果应予纠正的,裁定撤销或者变更异议裁定;
(三)异议裁定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裁定撤销异议裁定,发回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审查,或者查清事实后作出相应裁定;
(四)异议裁定遗漏异议请求或者存在其他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裁定撤销异议裁定,发回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审查;
(五)异议裁定对应当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审查处理的异议,错误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审查处理的,裁定撤销异议裁定,发回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作出裁定。
除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三、四、五项发回重新审查或者重新作出裁定的情形外,裁定撤销或者变更异议裁定且执行行为可撤销、变更的,应当同时撤销或者变更该裁定维持的执行行为。
人民法院对发回重新审查的案件作出裁定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复议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复议后不得再次发回重新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