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112执20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3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龙泉驿区。

被执行人**,男,1972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

被执行人四川省中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

法定代表人阳佳芮。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四川省中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川0112民初1436号民事判决书,于

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四川省中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给付362640.00元。

本案执行中,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成都市金牛区予以查封,但因上述房屋本院系轮候查封且存在高额抵押,无法处置。另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名下的川A×××××奥迪汽车查封,但因未实际控制,暂不具体处置条件。经查,被执行人四川省中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成都市简阳市人民法院有案款尚未领取,现已向简阳市人民法院送达扣留提取裁定书。现已将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限制消费。另查明,被执行人**、四川省中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向申请人说明执行情况后,申请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四川省中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36264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有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据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但应当向本院提交有关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据或提交被执行人财产线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伍 强

审判员 晋兆其

审判员 胡栋梁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郑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