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川0104执336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成都金控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
法定代表人蒋刚,成都金控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成都**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四川省中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
法定代表人:阳勇。
被执行人:四川宏霖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阳勇。
被执行人:阳勇,男,1972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
被执行人:阳秀菊,女,1970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中县。
被执行人:方中祥,男,1969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中县。
被执行人:***,女,1973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中县。
被执行人:李六军,男,1965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
被执行人:高秀琼,女,1975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
本院在执行成都金控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成都**贸易有限公司、四川省中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宏霖置业投资有限公司、阳勇、阳秀菊、方中祥、***、李六军、高秀琼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房产,但不便处置。此外本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经本院告知申请人,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确认:申请执行人成都金控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有债权本金4257918.70元及利息未受偿。
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鲁 通
审判员 张 海
审判员 王雪梅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 黄文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