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二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

河源市建湘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中铁二十五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等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沙铁路运输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湘8601民初116号 原告:河源市建湘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源南镇***铁炉塘村小组(仅供办公场所使用)。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方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二十五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东路110号。 法定代表人:**新,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中铁二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海滨路171号金融大厦1520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以上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成子宜,男,中铁二十五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河源市建湘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二十五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二十五局集团三公司)、中铁二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二十五局集团)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河源市建湘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与被告中铁二十五局集团三公司、中铁二十五局集团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成子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河源市建湘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中铁二十五局集团三公司向原告支付泵车租赁费用110863元;2.判令被告中铁二十五局集团三公司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10863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1日起至2022年9月29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标准计算计违约金23465.77元,并以欠付租赁费用110863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标准计算,自2022年9月30日起至全部款项付清时止的后续逾期付款违约金;3.判令被告中铁二十五局集团对被告中铁二十五局集团三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9年10月,被告中铁二十五局集团三公司因承建赣深客专项目工程需要,向原告租赁混凝土天泵设备,并与原告签订《设备租赁合同》,对单价、租赁期限、结算方式等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但被告中铁二十五局集团三公司欠付租赁款。中铁二十五局集团三公司系独资公司,中铁二十五局集团系中铁二十五局集团三公司的独资股东,其不能证明中铁二十五局集团三公司的财产独立于中铁二十五局集团,双方财产混同,中铁二十五局集团依法对中铁二十五局集团三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为维护自身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如所请。 法庭上,二被告认可中铁二十五局集团三公司欠付原告租赁款110863元的事实,但辩称:1.案涉合同已经明确约定了逾期付款不支付利息,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2.中铁二十五局集团与原告之间没有合同关系,不应对中铁二十五局集团三公司的欠款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于双方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异议的证据,将结合庭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综合认证。 经审理查明,2019年10月25日,原告河源市建湘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作为乙方,与被告中铁二十五局集团三公司作为甲方签订《中铁二十五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设备租赁合同》,约定被告中铁二十五局集团三公司向原告租赁混凝土天泵并支付租金,合同总金额为505600元。合同第5.3条租赁费用结算及付款约定:结算方式原则上实行月度结算每月按对账结算款的60%-80%支付,剩余款项三个月内支付。如甲方项目部资金周转困难或其他原因不能按期付款时,乙方同意不计利息延期支付。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提供租赁设备。2021年8月,双方对账确认中铁二十五局集团三公司尚欠付原告租赁款110863元。 另查明,中铁二十五局集团是中铁二十五局集团三公司的唯一股东。 本院认为,本案是租赁合同纠纷。原告和被告中铁二十五局集团三公司签订的《中铁二十五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设备租赁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五百七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本案中,原告根据《中铁二十五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设备租赁合同》约定向被告中铁二十五局集团三公司出租设备,被告中铁二十五局集团三公司未足额支付租赁款,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本院对于原告要求被告中铁二十五局集团三公司支付所拖欠租赁款的主张予以支持。 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案涉《中铁二十五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设备租赁合同》约定:如甲方项目部资金周转困难或其他原因不能按期付款时,乙方同意不计利息延期支付。依照该约定,被告中铁二十五局集团三公司未按期向原告足额支付租赁款的情况下,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为继续履行支付款项的义务。故本院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主张不予支持。但原告向被告中铁二十五局集团三公司催要欠付款项未果,其债权实现受阻,被告中铁二十五局集团三公司应支付占用原告资金期间的利息,该利息自本院立案之日即2022年11月10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进行计算。 关于被告中铁二十五局集团的责任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而根据该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本案中,中铁二十五局集团作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中铁二十五局集团三公司的唯一股东,在其未向本院提供证据证明中铁二十五局集团三公司财产独立于中铁二十五局集团自己的财产的情况下,应当对中铁二十五局集团三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故对原告提出中铁二十五局集团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七百二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铁二十五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河源市建湘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支付合同款110863元及资金占用利息(资金占用利息计算标准:以110863元为基数,自2022年11月1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 二、被告中铁二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河源市建湘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1493.29元,由原告河源市建湘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265.43元,被告中铁二十五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二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227.8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