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沙铁路运输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湘8601民初125号
原告:**,男,1990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天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二十五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仙林街道齐民路6号5幢3-4楼。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铁二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海滨路171号金融大厦1520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中铁二十五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二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并申请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