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二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中铁二十五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二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沙铁路运输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湘8601民初125号 原告:**,男,1990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天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二十五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仙林街道齐民路6号5幢3-4楼。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铁二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海滨路171号金融大厦1520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中铁二十五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二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并申请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