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二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中铁二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922民初234号 原告:***,男,1957年6月8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石泉县人,住石泉县城关镇城西社区星晨宾馆,公民身份号码6124231957********。 被告:中铁二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地址石泉县城关镇杨柳城镇社区上坝片三组涂家院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19043049X8。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被告:中铁二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西北分公司,地址石泉县城关镇杨柳城镇社区上坝片三组涂家院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5593838822。 负责人:***,分公司负责人。 第三人:***,女,1962年6月6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石泉县人,住石泉县城关镇北街社区一组301号,公民身份号码6124231962********。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中铁二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二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西北分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立案后,依法向原告送达诉讼费催缴通知书,原告未在本院规定的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