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922民初234号
原告:***,男,1957年6月8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石泉县人,住石泉县城关镇城西社区星晨宾馆,公民身份号码6124231957********。
被告:中铁二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地址石泉县城关镇杨柳城镇社区上坝片三组涂家院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19043049X8。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被告:中铁二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西北分公司,地址石泉县城关镇杨柳城镇社区上坝片三组涂家院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5593838822。
负责人:***,分公司负责人。
第三人:***,女,1962年6月6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石泉县人,住石泉县城关镇北街社区一组301号,公民身份号码6124231962********。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中铁二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二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西北分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立案后,依法向原告送达诉讼费催缴通知书,原告未在本院规定的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